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灝軍
  “法不溯及既往”,已經頒發的獨生子女費沒有再退回的理由。設卡追繳獨生子女費,既不合法理,也不符合中央政策,更與民心所向背道而馳。
  日前有鄭州市民陳女士反映,她符合條件生二胎,但向社區申請二胎指標時被告知,夫妻倆享受的獨生子女費,應當如數退還。而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的通知》,單獨夫婦申請再生育的,應當註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此前已經享受的不再退還。
  在這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代,部委規章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想來執法者不應再有別的說詞。但出人意料的是,21日下午,河南省衛計委新聞辦工作人員接受媒體採訪時辯稱,國家衛計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國、全局的指導性意見,而每個省份情況不同。今年5月份,經過省人大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提到,符合條件的夫婦申請生二胎的,已經享受的獨生子女費用要予以退還。
  衛計委屬國務院組成部門,河南省人大則是河南人民的權力機關,兩者沒有直接隸屬關係。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打架”,究竟以哪家為準?在法律上,解決這一問題已有具體的制度設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看來,獲准可生二胎,之前所領的獨生子女費究竟應退還是不退,實在不是一個小問題。在程序上,只有國務院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才有權裁決。而在程序問題之外,“可生二胎應否退還獨生子女費”的實體之辯更是社會關註的焦點。從法理上說,“法不溯及既往”,已經頒發的獨生子女費沒有再退回的理由。更何況,如今單獨二胎政策出爐,乃是國家行為。原來的獨生子女家庭因應政策的變化而改選擇二胎,並無不當,也無過失。既然“獲准可生二胎”合法,又憑什麼要收回已經獎勵出去的獨生子女費?
  “單獨二孩”作為一項新的公共政策,必然導致一些部門既得利益減少甚至消失。在“單獨二孩”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一些政策博弈,這很正常。但不管是哪一級的法律規範,其宗旨都應該指向提升民眾的公共福祉。政府部門不應與民爭利,地方也不應扭曲中央在還權於民上的施政善意。設卡追繳獨生子女費,既不合法理,也不符合中央政策,更與民心所向背道而馳。這樣的地方性法規,還是早日修正與中央保持一致的好!  (原標題:生二胎退獨生子女費情理法理均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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