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上海11月29日電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請辦理規定》將於12月1日起施行。記者從上海市衛生計生委獲悉,在適用“單獨兩孩”政策時,4種特殊情況之一也可視為獨生子女。
   根據規定,在適用“單獨兩孩”政策時,獨生子女一般指夫婦生育或者合法收養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沒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視為獨生子女:本人十四周歲前被收養,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夫婦只生育一個子女,該子女以及該夫婦依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婦離異後,該子女經法院判決或協議由一方撫養並長期共同生活,且撫養方未再婚或再婚後未再生育的。  (原標題:4種特殊情況視為獨生子女適用“單獨兩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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