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福翠 李世傑 劉萬營
  案情:某天晚上,劉某欲攔路搶劫章某。劉某拿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對章某毆打後威脅其交出身上財物。章某假裝翻兜拿錢包,趁劉某不備,踢飛其匕首後逃跑。劉某緊緊追趕,章某逃跑時錢包掉落(章某不知)。劉某拾得錢包後離開,錢包內裝有現金4000餘元。不久,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分歧意見:對劉某持刀威脅章某交出錢財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並無異議,但對拾得章某掉落錢包的行為如何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單獨構成侵占罪。章某掉落錢包是獨立於劉某搶劫行為的意外事件。劉某取得錢包和搶劫行為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劉某撿拾錢包屬於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並且數額較大,應構成侵占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章某掉落錢包是劉某持刀搶劫造成的自然後果,劉某取得錢包的行為是其搶劫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遺忘物不同於遺失物。遺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物品。章某在逃跑過程中掉落的錢包屬於遺失物,而不屬於遺忘物,不能成為侵占罪的侵犯對象。
  劉某拾得章某錢包行為如何定性,關鍵看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因果關係問題。因果關係是一種客觀存在,不以人主觀認識為前提。章某是否認識到錢包的掉落屬於一種主觀認識,該主觀認識並不影響因果關係的客觀存在。第一種意見以章某是否明知掉落錢包的主觀認識作為判斷劉某取得錢包與其先前暴力行為之間是否具有刑法因果關係的依據,違反了因果關係的客觀性特征。
  在刑法因果關係的發展進程中,常常出現一些介入因素,主要包括三種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為。這些介入因素既可能阻斷前述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可能結合在一起而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一般而言,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被中斷,並導致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不存在,主要看介入因素的出現是異常還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獨立於先前行為還是從屬於先前行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是異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獨立於先前行為,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被切斷,並導致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不存在。反之,則先前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被切斷,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依然存在。
  本案中,劉某最終能夠取得章某的錢包,是因為介入了章某掉落錢包行為,但是,這一介入因素的出現卻並非異常現象。被害人之所以掉落錢包,是因為其逃跑所致,而被害人逃跑則是劉某的搶劫行為所引起。即使章某對自己掉落錢包的行為並不知情,這種掉落錢包的行為也屬於被脅迫後逃跑過程中的一種正常行為,從屬於劉某先前的搶劫行為,不能割斷搶劫行為與取得被害人錢包行為的因果關係。因此,不應該對劉某取得章某掉落錢包行為進行獨立評價,該行為構成搶劫罪(既遂)。
  (作者單位: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搶劫時撿拾對方掉落錢包行為仍屬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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